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金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金字第149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瑞慶
一、上列上訴人與 林勝彥 等18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8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109年9月7日所提之上訴狀僅表明上訴意旨,並未記載上訴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具體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費一併繳納之;如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則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66萬3,500元(100萬元+300萬元+2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110萬元+216萬3,500元+200萬元+1,0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20萬元+10萬元+1,000萬元+100萬元+105萬元+105萬元=4,066萬3,50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5萬4,844元,逾期未補正及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併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8份到院。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筱琪
法官古秋菊法官許品逸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秉翰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