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8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8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8808號債權人 彭文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藍桂蘭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
㈢釋明債權人為本件合會會款請求之會首。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書記官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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