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5882號異議人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呂榮淳 上列異議人與債務人 賴政霖 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5日所為之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異議人業已補正系爭契約經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同意之釋明文件,異議人之異議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並由本院另依異議人之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以為適當之處分。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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