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43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4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31號原告廉登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鳳嬌 輔佐人 張志文 被告財政部臺中關稅局代表人 馬幼竹 訴訟代理人 李志民
劉欣芳 上列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台財訴字第0990038856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0年3月1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王德麟法官許武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書記官許騰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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