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242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0年裁字第224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裁字第2242號上訴人財政部臺中關稅局代表人 陳錫霖 被上訴人廉登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鳳嬌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43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被上訴人於民國97年4月17日委由三旺報關有限公司向上訴人連線申報自中國大陸進口1,1,1,2-TETRAFLUOROETHANE乙批(651CYL,報單號碼:第DA/97/G410/3305號,俗稱R-134a冷媒),經海關通關系統電腦核定按C3(貨物查驗)方式通關。上訴人查驗結果,發現來貨鐵桶上標示R-134a計100CYL,R-12計551CYL,其中貨品標示為R-134a冷媒部分100CYL,除1CYL經上訴人取樣送請鑑定外,餘99CYL乃准被上訴人依關稅法第18條第2項規定,繳納相當金額保證金後,先予放行,事後再加審查;另貨品標示為R-12冷媒部分551CYL,則經上訴人扣押在案。嗣經上訴人送請財政部基隆關稅局化驗結果,實際來貨標示R-12及R-134a均為REFRIGERAN
T12(CCL2F2,即俗稱之R-12冷媒),核與原申報貨名不符,且系爭貨物核應歸列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第2903.42.00.00-4號,輸入規定MW0(大陸物品不准輸入)及111(管制輸入),上訴人認被上訴人涉有虛報進口貨物名稱,逃避管制情事,乃依財政部關稅總局驗估處(下稱驗估處)查價結果,按CIFUSD15.78/KGM核估上揭貨物完稅價格,並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轉據同條例36條第1、3項規定,處貨價1倍之罰鍰合計新臺幣(下同)6,796,295元,並沒入貨物,惟上揭貨物報單第1項(標示R-134a部分)數量100CYL,其中99CYL因已放行提領,且經被上訴人販售完畢,致不能裁處沒入,該部分爰依行政罰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裁處沒入貨物價額1,033,538元。被上訴人不服,申經復查,因原處分關於沒入第1項貨物(數量1CYL)及第2項貨物(數量
551CYL)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786號判決沒收確定在案,復查決定乃將此部分予以撤銷,其餘則未變更。被上訴人仍表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求為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處被上訴人罰鍰之6,796,295元及1,033,538元之部分均撤銷。經原審判決訴願決定及復查決定關於處被上訴人罰鍰及裁處沒入價額之部分均撤銷。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主張:原判決所稱R-12冷煤之國內銷售價格資料,均屬原審詢得之國內市場銷售價格,惟其中並未敘明該資料價格之交易階段及交易性質,且R-12冷煤係屬大陸物品不准輸入及管制輸入項目之貨物,國內自無合法進口相同貨品之價格參考資料,原判決所稱參考價格及成本價格,均與本案交易狀況顯有不同,難據以援引為重新核定完稅價格之參考,原判決有判決適用法規不當之判決違背法令等語,為其理由。惟原判決以,依關稅法第29條、第31條、第32條、第33條第1項、第34條第1項、第35條規定,作為海關對從價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核定其完稅價格依據之價格,依序為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同樣貨物之交易價格、類似貨物之交易價格、國內銷售價格、計算價格、依據查得之資料,以合理方法核定之。上訴人係以被上訴人申報R-134a冷媒每公斤1.66美元,而與被上訴人進口時間相近,亦自大陸進口R-134a冷煤之其他進口人報價為每公斤3.8美元;另R-12冷媒因係國內管制輸入,並無參考價格,上訴人因此參考美國網路報價資料計算R-134a與R-12二者價格之比率,核算結果R-12的價格約為R-134a的4.16倍,驗估處即以3.8美元乘以4.15推估R-12之價格,以CIFUSD15.78/KG為系爭來貨之完稅價格等為依據。查R-12冷媒國內雖管制輸入,然事實上在市面上仍有販售,以供較早期出廠以R-12為冷媒之車輛使用,並非無參考價格,R-12雖較R-134a冷媒價格為高,但未及2倍,此有國內銷售價格資料,可供上訴人參考,乃上訴人未參酌此一情形,逕以其他廠商同期間自大陸進口R-134a冷煤報價,再以美國網路報價資料計算R-134a與R-12二者價格之比率之方式,計算系爭來貨之完稅價格,認R-12的價格約為R-134a的4.16倍,所為R-12完稅價格之認定,與上開關稅法之規定不合,亦難認屬以合理方法之核定。是上訴人以其所查得之上開資料,核定本件系爭貨物之完稅價格,作為本件裁處貨價1倍之罰鍰及裁處沒入貨物價額之依據,自有違誤等語,因之判決訴願決定及復查決定關於處被上訴人罰鍰及裁處沒入價額之部分均撤銷,已於理由中詳予論斷。上訴意旨,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書所載內容,無非復執業經原審論斷不採之陳詞,再予爭執,或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鍾耀光
法官鄭忠仁法官黃淑玲法官鄭小康法官林樹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書記官王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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