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37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陳麗芳 相對人 曾世勲 關係人 邱素惠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受讓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著有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邱素惠偕相對人曾世勲為保證人於民國(下同)99年9月24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10,4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9年9月22日,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並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關係人邱素惠偕相對人曾世勲於99年9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8,700,000元,並約定於119年9月28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2.37%計付,隨牌告利率調整而調整,如遲延履行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除仍按上開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應償付日起,另就逾期總金額之百分之一按日加付違約金,立有不動產擔保借款合約為證。詎上開借款自102年11月28日起即未依約清償,餘欠本金8,242,411元及利息、違約金,履經催討均未清償,依共同條款第六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即全部清償。又關係人邱素惠於100年10月6日將上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曾世勲,為此以相對人為對象,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不動產擔保借款合約影本一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3年3月19日新院千民政103司拍37字第06002號函,通知關係人與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已於103年4月3日合法送達予關係人及相對人,惟迄未見關係人與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