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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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07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金標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
陳劉玉梅 住同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家安陳宏達 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渙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書記官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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