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185號原告 任蘭英 被告谷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龍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1萬元【蓋依卷附建物謄本記載之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參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書記官張珮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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