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10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麗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壹支(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非制式子彈柒顆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麗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年8月20日以102年度偵字第168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1支(含彈匣,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子彈7顆,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亦為同條例第
5條所明定,自屬違禁物無誤。復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林麗雲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被告已死亡,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8月20日以102年度偵字第168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1支(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非制式子彈7顆,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均具殺傷力,有該局86年9月3日刑鑑字第59003號鑑驗通知書可證,核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意旨,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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