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204號原告佑鑫鋁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佑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宗義營造有限公司之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民國102年度司促字第2233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金額欄記載為新臺幣(下同)958,86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9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書記官賴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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