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7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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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74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昭宏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2年度執聲字第20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玖包(合計淨重貳點零柒公克,空包裝總重肆點參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9包(合計淨重2.07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案扣得之粉末19包(合計淨重2.07公克,空包裝總重4.37公克),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核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予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