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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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07號上訴人即原告 余慶瑞
余亭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韋呈間 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11月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80,053元【計算式:計算式:4,701(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面積)×953(上開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4,480,05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8,176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杭倫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