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財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家財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財訴字第10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佳媗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送達代收人 林仲豪 律師地址:臺南市○○路00號上列上訴人因109年度家財訴字第10號事件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4,7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390元,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書記官林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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