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640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劉傑峰 債務人 鍾善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柒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本金│本金│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違約金計││序號│(新臺幣)│(民國)│截止日│算方式│├──┼─────┼───────┼───┼────┤│001│2,892元│105年2月1日│清償日│按月以千│├──┼─────┼───────┼───┤分之五計││002│2,892元│106年2月1日│清償日│算之違約│├──┼─────┼───────┼───┤金,違約││003│2,892元│107年2月1日│清償日│金收取最│├──┼─────┼───────┼───┤高以百分││004│2,892元│108年2月1日│清償日│之三十計│├──┼─────┼───────┼───┤算為限。││005│2,304元│109年2月1日│清償日││└──┴─────┴───────┴───┴────┘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