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376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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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7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七六一號
聲請人合騰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一三九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青蓉┌───────────────────────────────────────────────────────┐│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七六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合騰國際有限公司謝│第一商業銀行民生分│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貳萬貳仟捌佰元│PA四三四0九四││││念劬│行│││0││└─┴─────────┴─────────┴───────────┴─────────┴────────┴──┘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
書記官陳耀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