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店簡字第1259號
原告 宋慧芝
被告派司音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雙文
訴訟代理人 彭蓓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6年1月1日起至110年5月31日止,借址登記在伊所有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號1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以一般借址登記費約每月新臺幣(下同)3,000元計算,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159,000元(3,000元×53個月=159,000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9,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1頁)。
二、被告則以:伊自97年底搬離後未再使用系爭房屋,然伊為有限公司,遷址須獲全體股東同意,原告亦為公司股東,伊將變更公司地址章程交由原告均不願配合簽名,實可歸責原告且明顯違反誠信原則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之判斷:
㈠按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為其要件,倘無損害,即不構成不當得利(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604號判決意旨可參)。查原告主張被告有前開無法律上原因而獲有利益之情節,提出本院以104年度店簡字第1079號、106年度簡上字第164號民事判決在案(見本院卷第19至41頁),然被告抗辯於97年底前已遷出系爭房屋,僅因原告拒絕同意變更地址登記,未將公司登記地址自系爭房屋遷出等情,有被告提出原告於99年12月5日書寫系爭房屋已出租等語字條,以及兩造郵局存證信函往返、派司音樂有限公司章程、派司音樂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派司音樂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68、195至230、233至243、325至361、371至433頁),復觀諸被告提出102年6月3日、109年5月7日、109年5月20日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函,均載明其未於萬安街77號1樓營業等語在卷(見本院卷第171至175頁),堪信被告抗辯為真,足認被告遲自102年起已無現實占有系爭房屋使用,故原告仍可對系爭房屋為使用收益,毫無受到影響可言,難認原告因此受有損害。另依經濟部90年8月20日商字第09002172680號行政函釋,有關總公司與分公司設在同一地址,及同一地址申請二個以上同業務性質之公司登記,查公司法尚無禁止之規定等語,則同一地址可供多家公司營業登記,也可登記兩家以上同業別的公司,則原告仍可將系爭房屋地址供自己或第三人設立公司登記,益徵原告並無受有何損害,原告主張自不可取。
㈡原告主張被告享有一般借址登記費每月3,000元不當得利等語;惟查:原告通報稅務機關未出租系爭房屋予被告,被告因登記營業地址,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不符,依同法第45條及第46條第1款規定應處罰鍰等情,有被告提出100年3月30日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文山稽徵所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71頁),且被告因前情屢遭稅務機關查核,有前揭102年6月3日、109年5月7日、109年5月20日及109年6月10日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函文,均載明被告尚未依上開規定辦理營業地址變更登記,核予規定不合等語在卷可按(見同上及第519至521頁),難認被告因此受有利益。另依公司法第8條第1項及第23條第1項規定,董事為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於執行職務時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及注意義務,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原告與劉雙文同為被告公司董事,觀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即可自明(見本院卷第45至48頁),然雙方於102年11月29日離婚後即生嫌隙,在公司治理上意見相左,有兩造提出如附表所示訴訟案件內容可參,原告此舉顯未顧及被告公司之利益而有失公平妥當,難謂與誠實信用原則無違。基上,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並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9,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張嘉崴
附表:原告與被告間相關訴訟案件
訴訟案件
當事人
案由
結案日期
頁碼
(本院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店簡字第1079號簡易民事判決
原告:宋慧芝
被告:派司音樂有限公司
給付租金
106年1月13日
第19至3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64號民事判決
上訴人:派司音樂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宋慧芝
給付租金
106年6月21日
第33至4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5806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告訴人:派司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宋慧芝)
被告:劉雙文
侵占等
107年2月8日
第151至157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06號民事判決
被告:派司音樂有限公司、 劉雙貴
確認出資額轉讓無效等
106年11月16日
第265至279頁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660號民事判決
上訴人:劉雙喜、張玲美、劉雙文
被上訴人:派司音樂有限公司、劉雙貴
確認出資額轉讓無效等
107年8月14日
第281至293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店訴字第6號民事判決
原告即反訴被告:宋慧芝
被告:劉雙貴
被告即反訴原告:劉雙文
移轉股權
109年7月24日
第295至311頁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107號民事判決
上訴人:劉雙貴
被上訴人:宋慧芝
移轉股權
110年4月14日
第313至324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353號民事判決
原告:宋慧芝
被告:派司音樂有限公司
撤銷股東會決議等
110年10月7日
第363至370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836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告訴人:派司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違反稅捐稽徵法
111年6月1日
第525至54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