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簡字第351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嘉簡字第351號

原告 林麗娟

被告 江承翰

江金俊

共同

法定代理人 許炤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原告就坐落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07年1月22日以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107年板莊登字第002000號收件字號登記之普通抵押權所擔保之新臺幣100萬元債權存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9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聲明:㈠確認原告就坐落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7年1月22日以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107年板莊登字第002000號收件字號登記之普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債權存在,㈡確認原告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字第54338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以同院110年度存字第1440號提存書(下稱系爭提存書)提存之分配款16,030元債權存在。陳述:

㈠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土地原為 江夏竹 共有,如附表編號7所示建物原為江夏竹單獨所有。江夏竹生前向原告借款100萬元,為擔保上開債務,於107年1月8日簽發交付107年6月7日到期之面額100萬元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並將系爭不動產為原告設定登記共同擔保債權總金額120萬元之系爭抵押權,債權額比例為全部,清償日期為107年6月17日,於107年1月22日以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107年板莊登字第002000號收件字號登記。嗣原告以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於系爭執行事件聲請拍賣系爭不動產,依分配表原得受償執行費2筆,分別為16,030元、16元,因執行法院認系爭本票發票日、到期日與系爭抵押權登記內容不一致,乃以系爭提存書提存第1筆分配款16,030元。

㈡惟江夏竹向原告借款,並以系爭抵押權、系爭本票擔保其債務,確為實情,而江夏竹已於110年4月18日死亡,繼承人為被告,其等卻以消極方式否認原告之債權,原告當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為此提起確認之訴,請求判決如聲明第1、2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規定「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第280條第1項前段、第3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經查: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土地登記申請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戶籍謄本為證,並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提示辯論,被告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㈡江夏竹係因向原告借款,為擔保上開債務,乃簽發交付系爭本票,並設定系爭抵押權,且江夏竹之繼承人即被告以消極方式否認原告之債權,則原告就聲明第1項部分,當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此部分之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既然存在,原告自得依本件判決領取系爭提存書所提存之分配款,無庸請求確認該分配款存在,則原告就聲明第2項部分,難認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此部分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本件依職權確定之訴訟費用額為10,900元(第一審裁判費),爰酌量命被告連帶負擔。

本件判決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不另論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林金福

附表: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000,000分之1。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000,000分之1。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000,000分之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000,000分之1,898。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000,000分之1,898。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000,000分之1,898。

新北市○○區○○段000○號建物所有權應有部分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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