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6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6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6284號債權人 詹政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佳蓮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是否確為陳佳蓮、綠明有限公司二人(本
件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債務人僅陳佳蓮,嗣後之陳報狀另記載債務人為陳佳蓮、綠明有限公司)。
㈡如債務人為陳佳蓮、綠明有限公司二人,因綠明有限公司
依公司登記資料所示,業經解散登記,依法應進入清算程序,並由清算人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請提出:
⒈該公司現合法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
址,並提出該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⒉該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股東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選任清算人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⒊向該管法院查詢該公司有無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法院回函資料。
⒋如該公司未選任並呈報清算人,或未依章程定清算人者,
如為有限公司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
㈢如債務人為陳佳蓮、綠明有限公司二人,因所提之債權請
求釋明文件部分記載存入戶名為陳佳蓮,部分記載戶名為綠明有限公司。請確認是否向債務人二人分別請求?各分別請求之本金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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