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9號原告 楊春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秋珠 等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0,6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532元。
二、被告之住所或居所。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