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重上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字第74號上訴人戊○○上訴人己○○○
弄1號上訴人辛○○
11號上訴人壬○
巷3弄2號5樓上訴人巳○○上訴人未○○
1號上訴人B○○上訴人丑○○
2號4號6樓上訴人丁○○
弄1號上訴人地○○
號上訴人卯○○上訴人天○○
號上訴人子○○
之1上訴人酉○○○上訴人D○○上訴人亥○○上訴人午○○上訴人申○○上訴人戌○○上訴人乙○○
弄1號上訴人辰○○前列21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 律師視同上訴人宙○○視同上訴人寅○○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宇○○被上訴人玄○○訴訟代理人 劉榮滄 律師受告知訴訟人甲○○
樓受告知訴訟人黃○○受告知訴訟人庚○○受告知訴訟人C○○受告知訴訟人癸○○受告知訴訟人A○○受告知訴訟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9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翁芳靜法官謝說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