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1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14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毛忠義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因請求原因事實未臻詳盡,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利息2,533元及違約金4,200元之計息期間及利率,聲請人雖陳報外帳卡案件基本資料,惟仍未針對該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說明,尚難遽認已確依裁定意旨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