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親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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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親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並改定監護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親字第114號原告 施孋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緯強蔡家琪 等間請求停止親權並改定監護人事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秀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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