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風化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5月間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514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5691號、9784號),判處有期徒刑貳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31條第2項、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夏金郎法官王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