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9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5年度聲沒字第
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該署94年度偵緝字第539被告 呂學政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93年7月22日20時許在臺北縣蘆洲市○○路○○巷○號4樓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重約
1.4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然查,被告呂學政於93年7月22日20時許在蘆洲市○○路○○巷○號4樓為警查獲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四瓶淨重1.
4公克,被告呂學政因而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犯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600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上開判決已宣告該等於93年7月22日20時查獲之安非他命四瓶淨重1.4公克均沒收銷燬,有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600號刑事案卷可稽。聲請人就已經法院宣告沒收銷燬之該等安非他命四瓶淨重1.4公克,又再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