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8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八五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零肆拾伍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七十六年九月十二日邀同訴外人 萬信成 、萬皿中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元、二百七十萬元,合計三百二十萬元,借款時間、利息、借款金額、到期清償期間如附表一所示。未按期攤還本息時,除按原借款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並約定自攤還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原借款利率二成加付違約金;並約定任何一宗債務到期不履行,或不按期攤還或不依約付息或償還款項不足約定金額時,所負之一切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願立即償還全部貸款並繳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被告利息到期未繳情形如附表一所示,系爭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當時原告基本放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七點四四五,因之系爭借款利率如附表二所示,違約金依約應自利息到期未付之翌日起算。系爭借款合計尚欠原告壹佰貳拾玖萬零肆拾伍元,及如附表二所示利息、違約金,為此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情。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一百二十九萬零四十五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借據、利率查詢單、放款帳戶資料表、放款支出傳票為證,核屬相符。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酌,依上開證據,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一百二十九萬零四十五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鄭彩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凌昇裕~F0~T40┌───────────────────────────────────────────────┐│附表一│├─┬────────┬────────┬────────┬────┬──────┬──────┤│編│借款本金│借款日期│到期日│利率(年│繳息迄日│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民國)│(民國)│息)│(民國)│(民國)│├─┼────────┼────────┼────────┼────┼──────┼──────┤│││││基本放款││││一│伍拾萬元│七十六年九月十二│九十六年九月十二│利率減百│九十一年十月│九十一年十一││││日│日│分之0點│十二日│月十四日││││││五│││├─┼────────┼────────┼────────┼────┼──────┼──────┤│││││基本放款││││二│貳佰柒拾萬元│七十六年九月十二│九十六年九月十二│利率減百│九十一年十月│九十一年十一││││日│日│分之0點│十二日│月十四日││││││七五│││├─┴───┬────┴────────┴────────┴────┴──────┴──────┤│合計│叁佰貳拾萬元││││└─────┴─────────────────────────────────────────┘┌─────────────────────────────────────────────┐│附表二│├─┬────────┬───────┬────┬─────────────────────┤│編│債權本金││利率│違約金計算方式及期間││││利息計算期間│├──────────┬──────────┤│號││││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新臺幣)│(民國)│(年息)│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自九十一年十月│││││一│貳拾萬壹仟陸佰叁│十三日起至清償│百分之六│自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自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拾貳元│日止│點九四五│日起至九十二年五月十│起至清償日止││││││三日止││├─┼────────┼───────┼────┼──────────┼──────────┤│││自九十一年十月│││││二│壹佰零捌萬捌仟肆│十三日起至清償│百分之六│自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自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佰壹拾叁元│日止│點六九五│日起至九十二年五月十│起至清償日止││││││三日止││├─┴────────┼───────┴────┴──────────┴──────────┤││││債權本金合計│壹佰貳拾玖萬零肆拾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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