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親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親字第五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之子兼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之訴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確認被告甲○○之子(民國000年0月0日出生,尚未辦理戶籍登記)非原告與被告甲○○之婚生子。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原告與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三日結婚,嗣原告因違反肅清煙
毒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七月確定,自八十三年十月十二日入獄服刑,於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假釋出獄,雙方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協議離婚。原告於服刑期間,均未與被告甲○○共同生活,然被告甲○○於與原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之000年0月0日生育一子即被告甲○○之子(尚未辦理戶籍登記),被告甲○○之子(尚未辦理戶籍登記)受婚生推定為原告與被告甲○○之婚生子,然被告甲○○之子(尚未辦理戶籍登記)並非被告甲○○自原告受胎,原告於九十二年六、七月間方知悉被告甲○○之子(尚未辦理戶籍登記)出生。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二份、出生證明書影本一份、假釋證明書影本一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同意原告之請求。
二、陳述:原告入獄服刑期間,被告甲○○均未與原告發生性關係。
丙、本院依職權查閱原告之前科資料。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甲○○於八十三年八月三日結婚,嗣原告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七月確定,自八十三年十月十二日入獄服刑,於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假釋出獄,雙方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協議離婚。原告於服刑期間,均未與被告甲○○共同生活,然被告甲○○於與原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之000年0月0日生育一子即被告甲○○之子(尚未辦理戶籍登記),被告甲○○之子(尚未辦理戶籍登記)受婚生推定為原告與被告甲○○之婚生子,然被告甲○○之子(尚未辦理戶籍登記)並非被告甲○○自原告受胎,原告於九十二年六、七月間方知悉被告甲○○之子(尚未辦理戶籍登記)出生等情,爰求為判決確認被告甲○○之子(000年0月0日出生,尚未辦理戶籍登記)非原告與被告甲○○之婚生子。
二、被告則同意原告之請求。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二份、出生證明書影本一份為證,且為被告所是認。又原告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七月確定,自八十三年十月十二日入獄服刑,於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假釋出獄,有台灣高等法院原告前科紀錄表一份在卷足憑,而被告甲○○之子(尚未辦理戶籍登記)係於000年0月0日出生,上開期間原告尚在監服刑中,自不可能與被告甲○○發生性關係,而產下被告甲○○之子(尚未辦理戶籍登記),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四、按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推定之婚生子女,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提起否認之訴,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甲○○受胎生下被告甲○○之子(尚未辦理戶籍登記),既係在其與原告婚姻關係存續中,則依法自應推定被告甲○○之子(尚未辦理戶籍登記)為原告與被告甲○○之婚生子,然被告甲○○之子(尚未辦理戶籍登記)並非被告甲○○自原告受胎。準此,原告於知悉被告甲○○之子(尚未辦理戶籍登記)出生之日起一年內提起本件訴訟,於法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黃茂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B書記官沈秀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