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五一號
公訴人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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