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植物防疫檢疫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18號原告倉勝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代表人 徐偉淂 上列原告因植物防疫檢疫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二、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之規定載列被告正確之機關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其代表人「 張淑賢 」局長之姓名暨被告機關地址,應補正之,並依同法第59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提出補正及更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