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11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文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文双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章曉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