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選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46號聲請人 高文銓 代理人 李政清 上列聲請人請求選定受監護宣告之人 高文瑞 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高文瑞之親屬系統表及其親屬同意由 黃駿 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二、黃駿願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及最新戶籍謄本。
三、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216)。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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