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金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金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金字第43號原告 王興仁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0年3月1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28,0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4,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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