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催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催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0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八號
聲請人 吳火明 即通興企業行聲請人請求發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
屏東簡易庭~B法官蘇碧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何祖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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