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3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3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352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97年度審訴字第3520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550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3520號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僅稱理由另狀補呈),嗣因上訴人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卻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上開規定,本院乃於民國98年4月17日裁定被告甲○○應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而該裁定業於98年4月22日對上訴人之有辨別事理能力同居人即上訴人之母親 陳枝 為送達,有本院之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是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關於補充送達之規定,該項命補正之裁定業已合法送達予上訴人,所訂補提理由書期限亦已於98年5月4日屆滿(依法應扣除在途期間3日及休息日2日),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上訴即不符合法律上之程式,自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刑事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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