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借貸關係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66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清立
周邵玲 周偉崇 崇億水產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周蔡月霞 被上訴人即原告馬來西亞商上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宗雄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借貸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05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1,1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