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606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甲○○○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之各
項借款、票據、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一切債務之清償,先後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九月三日及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與聲請人訂立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分別設定新台幣(下同)二十四萬元之抵押權及四十二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各自九十二年九月三日起至九十三年九月二日止及自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四日止,債務清償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均經登記在案。
㈡相對人先後於九十二年九月五日及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向
聲請人借款二筆,金額共計三十四萬元,約定於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償還,如逾期未還款,則按日息萬分之三十計付違約金。
㈢詎料相對人對前揭借款,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催討無效,尚
欠借款本金三十四萬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各二份、本票影本二紙、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影本各一份為證。
三、相對人經本院限期陳述意見,迄今未具狀表示意見,足見其亦不否認上情,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周其祥附表:
不動產標示┌─┬────────────────────┬────┬────┬──────────┬──────┬──────┬────────┐│土│土地標示│││面積│││││├────┬─────┬────┬────┤地號│地目││設定權利範圍│所有權人│備註│││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平方公尺)│││││├────┼─────┼────┼────┼────┼────┼──────────┼──────┼──────┼────────┤│地│台北市○○○區○○○段│二│551│建│4,326│1083/0000000│甲○○○││└─┴────┴─────┴────┴────┴────┴────┴──────────┴──────┴──────┴────────┘┌─┬───┬────────────────────┬─────────┬─────────────┬────┬───┬──────┐│建││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建號├────┬─────┬────┬────┼───┬──┬──┼─────┬───┬───┤所有權人│設定權│備註││││鄉鎮市區○街路段│巷弄│號數樓│段│小段│地號│建築材料及│層次│附屬建││利範圍││││││││││││房屋層數│面積│物│││││├───┼────┼─────┼────┼────┼───┼──┼──┼─────┼───┼───┼────┼───┼──────┤│││││││││││││││共用部分:福│││0000○○○區○○○○路││36號│福星│二│551│預力混凝土│2層│無│甲○○○│全部│星段二小段17│││││││││││造10層│││││16建號,面積││物│││││2樓之88│││││10.83││││13,048.8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4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