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附民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附民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五年度附民字第一0號原告乙○○被告丙○○
甲○○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九十四年度重上更㈤字第五五一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等應賠償中華國賓商業大樓新台幣八十萬元,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上陳述: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二、被告方面: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背信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原審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王明宏法官蔡長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狀(上訴狀及上訴理由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向本院提出,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培薇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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