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簡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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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1083號
上 訴 人  李明玲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99年度桃簡字第1083號與被上訴人 梁春裕 間遷
讓房屋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9年11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1,6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之上訴
狀內亦未載明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並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
理由,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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