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460號債權人 林錦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范佐豪錢龍爺企業社承滿台勵福堆高機有限公司聯積砂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撤回對承滿台勵福堆高機有限公司之請求(該公司於支票背書未蓋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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