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林木田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林木田(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新竹縣○○鄉○○村○○
000號,失蹤日期為000年0月0日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書記官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