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侵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侵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侵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代號BF000-A108081B1B號男子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代號BF000-A108081B1B號男子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榮賓法官王子謙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書記官廖宜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