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簡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簡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頂讓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竹簡字第405號上訴人即原告 詹子淳 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聖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頂讓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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