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聲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竹聲再字第2號聲請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2月15日所為108年度竹救字第
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裁定已經確定,而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再審程序之規定,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507條定有明定。次按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501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再審意旨略以:如附件所示。
三、經查:聲請人對於本院108年度竹救字第6號訴訟救助事件聲請再審,除未表明當事人、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裁定及就本案如何裁定之聲明、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外,前開事件當事人亦非聲請人,亦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核閱無誤,依前揭規定,聲請人提起本件再審程式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