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原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業務侵占等案件(本院98年度訴字第17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李俊彬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希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