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152號原處分機關即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陳谷益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101年4月3日(彰監四字第裁64-IA0000000號、64-IAA007095號,64-IA0000000號裁決書)處分不服,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陳谷益(下稱受處分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一般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附表所示時間在附表所示之地點,因「限速60公里、經測速時速71公里,超速11公里(經雷達測速儀器採證)」之違規事實,為彰化縣警察局交通隊員警逕行掣單舉發,嗣經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之規定,分別裁處受處分人罰鍰新臺幣(下同)1,700元、1,600元、1,700元,並依同條例第63條第1項,分別各記違規點數
1點等語。
二、異議意旨略以:本車收到多張違規超速都是時速限速60公里,車速71公里,超速11公里,伊懷疑測速器不符時速標準,伊實際車速確實未達時速71公里,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處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有第40條之情形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記違規點數1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第63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
(一)受處分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駕駛系爭車輛,因「限速60公里、經測速時速71公里,超速11公里(經雷達測速儀器採證)」之違規,有採證照片3張、彰化縣警察局彰縣警交字第IA0000000號、IAA007095號、IA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彰監四字第裁64-IA0000000號、64-IAA007095號,64-IA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各1紙附卷可稽。
(二)按汽車駕駛人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得逕行舉發,此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
1項第7款定有明文。受處分人雖以前詞置辯,惟查本件執勤員警使用之雷射測速器廠牌為GATSOMETER;規格為24.125GHz(K-Band)照相式,且經我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檢定合格單號碼:JOGA0000000A、JOGA0000000B號),其定期檢定之有效期限自100年10月19日起至101年10月31日止,且上開測速儀器確有實施定期檢測保養,有卷附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00年10月19日雷達測速儀檢定合格證書及定期維修保養歷程紀錄(100年10月份至10
1年1月)之證明文件各1紙附卷可佐。本件舉發時間分別為100年10月29日、101年1月2日、100年10月31日許,仍在該測速器檢定合格之有效期間內,足見本件雷射測速儀器係經檢測合格之儀器,其準確性及正確性應無疑義。另查同一測速儀器於上開受處分人之違規日,其他違規駕駛人之超速違規時速並非相同,此有其他違規駕駛人超速之採證照片6張在卷可稽,受處分人所辯委不足採。
又本件舉發內容,既查無有何捏造事實違法取締之情事,執勤員警本其維護交通秩序、安全職責所為之舉發,自應受到合法、正確之推定,否則勢必無法達到維護交通安全秩序之目的。受處分人徒以前開情詞任意指摘,殊無可採。
五、綜上所述,本件受處分人既有如附表所示駕駛自小客車超速行駛之違規行為,自應予依法處罰,以維護交通安全。從而,原處分機關援引上開規定,以受處分人違規超速,分別裁處受處分人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罰鍰,並依同條例第63條第1項規定分別各記違規點數1點,核無違誤,本件受處分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交通法庭法官田德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書記官吳冠慧附表:
┌──┬───────┬───────┬──────┬──────────┬─────┬───────┐│編號│本院交聲字案號│違規車號│裁決日期│違規時間│裁決金額│舉發通知單文號│││││裁決書文號│違規地點││││││││違規事實│││││││││││││││││││├──┼───────┼───────┼──────┼──────────┼─────┼───────┤│1│101年度交聲字│8350-NS自用一│101年4月3日│100年10月29日15時41│罰鍰1700元│彰縣警交字第│││第152號│般小客車│彰監四字第裁│分││IA0000000號│││││64-IA0000000│田中鎮縣道141線│││││││號│13.3K(南下)││││││││限速60公里、經測速時││││││││速71公里、超速11公里││││││││(經雷達測速儀器採證││││││││)│││││││││││├──┼───────┼───────┼──────┼──────────┼─────┼───────┤│2│101年度交聲字│8350-NS自用一│101年4月3日│101年1月2日11時31分│罰鍰1600元│彰縣警交字第│││第153號│般小客車│彰監四字第裁│田中鎮縣道141線││IAA007095號│││││64-IAA007095│13.3K(南下)│││││││號│限速60公里、經測速時││││││││速71公里、超速11公里││││││││(經雷達測速儀器採證││││││││)│││││││││││├──┼───────┼───────┼──────┼──────────┼─────┼───────┤│3│101年度交聲字│8350-NS自用一│101年4月3日│100年10月31日12時49│罰緩1700元│彰縣警交字第│││第154號│般小客車│彰監四字第裁│分││IA0000000號│││││64-IA0000000│縣150線11.4K(二林鎮│││││││號│斗苑路)││││││││限速60公里、經測速時││││││││速71公里、超速11公里││││││││(經雷達測速儀器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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