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59號原告 林土 訴訟代理人 林財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皆銘 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其標的為門牌號碼台北市○○街○○○巷○號房屋之房屋稅籍之變更,係屬於財產上之訴訟,但無法核定其價額,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之規定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另原告聲明第二項之第二順位抵押權之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貳佰貳拾萬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叁佰捌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書記官陳韻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