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70號原告 郭清芳
郭淑貞 郭俊呈 郭俶妗 郭淑娟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仕傑 律師上列原告等與被告 王慧雯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㈠郭清芳部分:
新臺幣(下同)3,184,0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581元;㈡郭淑貞部分:8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㈢郭俊呈部分:8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㈣郭俶妗部分:8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㈤郭淑娟部分:
8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書記官張方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