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496號債權人 夏長清 債務人 蘇進 居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蘇進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本件所欲請求計息之金額為何?(本件違約金新台幣伍仟元若無約定則依民法第250條第2項之規定,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不得列入本金內計息)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