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合約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47號原告 陳冠綸 被告思騰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毓芳 被告 李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約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1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靜茹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書記官施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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