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智易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智易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于容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於民國100年3月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12法庭再開本件辯論,被告應務必自行到庭,如不到庭,即依法拘提、通緝,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伊芸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