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1號原告劉汝正
巷10號4樓 劉汝勇
13號4樓 劉瑞珠
1之1號3樓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榮發 被告 賴建銘
賴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81,046元(計算式:苗栗市○○段○○○○號土地面積1,31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274元原告等應有部分(2/5+2/5+1/10)=2,681,04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更多裁判書